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冀政办[2003]16号)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使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查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使房地产中介主体合格、服务规范、诚信自律,逐步实现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和法规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和完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以及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非法圈占土地等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限制其新开发项目,并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中公示。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或预售款,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以及委托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售,擅自出租、出售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用预售款项,一房多售,“假按揭”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又未在销售商品房时说明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履行合同,合同欺诈,收取定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立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条款,合同中未包含规定的必备内容,在规划、设计调整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买受人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