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3]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
为贯彻执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印发《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第四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