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
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50号 2003年6月10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黑价联字[2001]28号文件的函》(黑劳社函[2003]71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经过2年的实际运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保证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照黑价联字(2001)28号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