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
(2003年6月3日)
为加强对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管理,规范和统一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填写、制作和悬挂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以下简称“专卡”)。专卡一式两份,一份为承储单位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作为货位卡悬挂在指定位置。
二、专卡的填写要求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专卡,不得涂改。
(二)专卡粮油合计数量应与保管台账、统计账、财务账相符,专卡填写的内容作为计算机货位月报的基础数据。
三、专卡悬挂方式
专卡悬挂在库房门口或囤垛明显位置,放置的专卡应做好防护处理,用塑料袋或用其它方法密封。为规范管理,要按如下方式悬挂:
(一)房式仓:散存或包打墙散池在仓门处悬挂。
(二)立筒仓、钢板仓:悬挂在内壁或仓体明显部位。
(三)露天PVC散池、囤垛:专卡悬挂在腰绳或囤身处。
四、专卡的印制
各单位可按照专卡样式(规格19.5(长)×13.5(宽)厘米)自行印制,专卡正面为表格,背面为填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