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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5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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