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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88号 2003年6月9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60号),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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