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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 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 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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