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务求实效,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使农村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药品管理法规和基本用药知识,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继续做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的调研和规范化管理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已取得的成效,积极稳步地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通过调研和试点,进一步获取客观、真实的信息,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行之有效、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规定提供依据,为全面实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的方法和监管网络系统的建设。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药监部门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加强药品采购、存储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按《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应向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含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置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药品调剂、储存、养护等设施;药品调剂、储存场所应与诊疗、注射等区域分开;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药品效期、不合格药品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等各种记录台帐,按规定要求进行养护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