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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
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药监市[2003]68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的任务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也明确把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由于农村医疗机构网点散、规模小,药学专业人员缺少、设施简陋、药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加上农村大多数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利益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农村基层药品市场的监管一直比较薄弱,部分农村基层单位药品质量令人担忧。为改变这种现状,近年来我省各地药监、卫生部门相互配合,统一协调,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管理经验,部分地区已进行了规范管理的试点,并制定了较为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差异较大,发展也不平衡,仍有不少地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基层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确保广大农民的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的工作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的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通过努力,使我省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达到:购进渠道规范、硬件设施合理、制度记录健全、监督管理到位、药品质量保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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