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学校食堂不符合卫生许可证条件者,一律不得发证,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加强日常监督,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及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治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6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工作和非典防治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卫法监[2003]7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对学校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卫生监督管理,无证经营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健全并规范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各地一旦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迟报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各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若因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指导培训工作。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与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监督执法的同时,要对饮食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等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师生中广泛开展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使师生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剧毒农药、鼠药(如毒鼠强、氟乙酰胺等)的打击力度,从源头杜绝因剧毒农药、鼠药等中毒事件发生。
三、监督执法,专项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一次对学校食堂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
食品卫生法》和本文的要求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此次监督检查总结与汇总表于2003年8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科。联系人:陈嘉明;联系电话:68899943;传真:6880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