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2003]66号)
各市劳动和劳动保障局:
为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进一步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保投保农民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投保对象的到期兑付工作,无论任何原因,都要确保农民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农保机构要经常检查档案,对已进入领取期或即将进入领取期的投保农民,及时主动地与他们取得联系,提高服务意识,采取便捷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养老金足额发放到投保者手中。县级机构还未移交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与民政部门沟通,认真协助他们做好养老金的测算和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好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要在做好“非典”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投保对象的续保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要坚决完成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移交任务。管理体制的理顺是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根本保证,从1999年开始,省厅就不断下发通知,要求各市认真落实中编办[1999]8号、冀政办[1998]16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各地机构改革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问题,尽快完成县级机构的移交。但截止到目前,石家庄、沧州、邯郸、衡水四市的机构移交工作仍未全面完成,严重影响到了全省整体工作的开展。上述四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一把手负总责,逐县调度,解决问题。无论还有什么原因,存在什么问题,都绝不能制约和延误机构的移交。要坚决按照全省农保座谈会的部署,确保移交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要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的人员经费问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要加快乡级农保机构的建设步伐。《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明确要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乡级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建设进度,在建立服务站的同时,将乡级民政所代管的保费收缴、养老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转移到劳动保障服务站管理,职能转移工作要与服务站的建立协调发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