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
(杭政函[2003]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境内外各地来杭人员的积极配合,我市各项防范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 的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抗击非典进展顺利。为了使我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前已发布的有关措施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适用对象
  需接受医学观察的对象,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当前亟待加强非典防治几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非防办[2003]12号)中关于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返杭人员实施医学观察的措施,不再实行。
  需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调整为:来自或途经卫生部每日《全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疫情通报》中公布的有疫情地区的人员。对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适用地域,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地区为准。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也可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抗击非典”频道查询,网址:www.hangzhou.gov.cn。
  二、实行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健康申报
  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应向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入住的旅馆进行健康申报,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健康申报表》应如实填报,如果其申报内容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来杭人员和返杭人员,应及时上门发放、收取《健康申报表》,并查验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按规定应实行健康检测的来杭人员和返杭人员,非典监督员应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非典防治第四号通告的要求,落实健康检测措施。
  三、调整口岸、道口检疫方式和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