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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6535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公布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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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6697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修改为:“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六条修改为二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1、“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