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司法鉴定
机构登记年检公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新计价费[2003]915号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3)2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司法厅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给予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61号)文件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费:向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收取,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5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在此之前已经批准设立和已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不再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检费: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0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对当年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和鉴定人不得同时收取登记费和年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