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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六)疫情地区接待顾客的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应通风、消毒,服务人员应戴口罩。因防控“非典”疫情停业的,如符合上述规定和其它法定条件,可重新营业。继续关闭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容易聚集学生的场所,允许开业的时间和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无疫情地区应尽快恢复各种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改变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的盲目、重复、浪费的消毒方式。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的消毒措施,应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五、建立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长效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治疗救治体系,从组织机构、指挥调度、队伍建设、设施条件、物质储备、技术方案等方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准备。
  (二)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立法研究工作。
  (三)加强医药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加大投入、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加快自治区、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加快盟市传染病医院、旗县综合医院传染病房、苏木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改扩建工作。尽快设立自治区、盟市两级急救中心,改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卫生监督和药品检验机构工作条件,加强蒙医蒙药研究开发,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学远程继续教育卫星网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保留一定数量专业化流调队伍的同时 ,培训和储备一批平战结合的业余流调人员,以紧急应对大规模突发性疫情。
  (五)加快公共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起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等要素齐全、衔接配套、运转灵活的公共卫生体系和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强化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解决农牧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问题。
  (六)进一步巩固、改进、完善城市的市、区、街、居、户和农村牧区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户五级群防群控机制及网络,建立层层负责、级级承包,群防、医防、自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加强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两级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备必要设备,形成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协调配套的疫情防范体系。
  (七)加强环保和环卫工作,治理环境和水污染,清除卫生死角,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及防治“非典”基本知识,引导人们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意识培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全民破除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疏于洗手、共用毛巾、爱挖鼻孔、随处便溺、猎食野味、同盘共餐、不勤洗澡、不洁厕所“十大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珍惜自己、关爱他人的社会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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