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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三、调整防治工作政策措施
  (一)不限制外地人员进入我区。不限制我区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疫情报告地区。今后,各地区不再要求流动人员出具健康证明。出国(境)人员需健康证明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区外来人或返区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区外来人或返区人员要向所在或接待单位、居留旅馆、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一次性报告是否在疫区居住或滞留,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同时,签字申明没有隐瞒事实,由此造成危害后果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待或所在单位、居留旅馆、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对其申报内容要进行登记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对来自或途经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省区市的外来和返区人员体温监测制度。若发现发热患者,送当地指定医院甄别。进行上述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城市或地区为准。对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由居留地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旅馆、接待单位或所属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负责。
  (四)隔离观察经旗县以上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部颁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其他接触者,一般不进行隔离观察。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基层单位要设置防治“非典”监督员,具体负责所属区域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五)口岸、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检疫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境内公路检疫站,只在省区交界处设立,不排查出区人员,发现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它路口设置检疫站点,不得阻断交通。无疫情盟市,在按要求做好外来和返乡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同时,应简化并逐步解除对内管制措施。
  (六)慎重开展预防性投药和透视。目前,尚无效果肯定的“非典”防治药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要对普通群众使用药物预防,也不要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预防性投药。对无任何可疑症状的正常人群进行体检性透视判别“非典”不科学,不应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体检性透视。
  四、当前“非典”防治工作重点
  (一)继续抓好目前住院患者的治疗。现阶段还有少数住院患者,应及时采纳最新医疗技术,及时修订救治方案,辩正施治,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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