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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
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234号 2003年6月4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
  两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请示》(浙地税直[2003]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出租汽车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期限及其他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发[2003]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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