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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41号 2003年6月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收费标准,现对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评审收费标准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200元;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120元;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70元。
  二、收取的评审费主要用于评审场地租用、购买办公用品、材料印刷、差旅费、聘请专家补助费等项支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省、市人事部门审批的,省、市人事部门按审批权限从评审费中提取20元/人,用途同上,不得向申请人另行收取。
  三、收费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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