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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3]44号 2003年6月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应要求纳税人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滞纳金计算期限按照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证件,并在补办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遗失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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