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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以省农业厅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药、兽药使用的管理,保证农副产品的卫生安全。建设乐亭、永年、石家庄、定州四个面向全国的蔬菜批发市场。推广邯郸市无公害蔬菜基地、配送、连锁、超市一条龙服务经验,建设12个省、市级无公害蔬菜配送中心,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在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无公害蔬菜配送服务。搞好龙头企业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围绕增强储藏保鲜和精深加工能力,培育徐水绿苑、承德光大等一批加工型、外向型龙头企业。加快徐水西红柿、遵化盐渍菜、赵县芦笋、承德错季菜等基地建设,推广公司加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做好无公害蔬菜的治理整顿。
  4、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农业、海关等部门配合,加强农产品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动植物疫病及有害有毒物质残留监控。全面开展动植物检疫、有害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养殖、捕捞)环境检测等项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种植、养殖源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严格标识管理工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体系,实现农产品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
  5、以省经贸委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供销、农业等部门配合,积极推行食品超市、商场、餐饮业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省经贸委要会同省质监局研究酒类市场准入的办法,力争实行许可证和推行市场准入标识“双向”管理。
  (三)第三阶段——集中查办案件,9月1日至12月30日
  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行为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包庇说情、地方和部门保护等行为,坚决打掉非法生产经营的保护伞。
  3、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立案查处。对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4、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案值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要从重从快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5、加强稽查工作。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要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要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市场经营管理人为重点,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积极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区)都要开通多部举报电话,大力宣传,畅通举报渠道。
  三要切实做到责任制到位,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促进市场流通,克服地方保护,打破地区垄断和部门行业垄断,抓源头,促根治。各地方政府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监督执法工作,不得为任何制假售假分子说情,充当保护伞。
  四要切实做到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打假奖惩机制,对案件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打假参与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五要切实做到制度到位,建立健全立法机制、监督机制、督导督查机制、案件通报机制和预警机制。转变职能,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要以厉行法制、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领导组织
  负责省长:孙士彬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

农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
  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彻底捣毁生产违禁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经营摊点,彻底解决毒鼠强问题。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一是玉米杂交种、转基因抗虫棉、复混肥、农机具和零配件、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等剧毒物品;
  二是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农资产品;
  三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
  四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品种审定、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资产品;
  五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六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
  (二)重点案件
  一是假冒伪造或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合格证;
  二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
  三是虚假宣传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
  四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农资产品标签、农资经营单位证照和农资产品质量;
  五是对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农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缺乏有效管理的各种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门市和摊点,重要、紧俏的农资产品,量大面广、质量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以及在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兜售剧毒农药(鼠药)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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