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放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经营和作业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融资,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参股控股;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市政公用经营公司,参加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允许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承接市政公用作业任务。坚决打破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垄断,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八)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国有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及各类国有中介机构的公司制改造,促进各类建设企业快速发展。
(九)优先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民营建筑企业。对申请新开办民营建筑业企业的,放宽审批条件。其中,对申请新开办劳务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持证上岗技术工人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先予办理,再在2年预备期内完善;对于申请新开办民营综合类和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项目经理、年结算收入、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先予办理,再在2年预备期内完善。
(十)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支持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我省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设立合伙制的建筑工程专业化设计事务所。对新设立或改制成民营勘察设计企业的,在资质审批时条件适当放宽,允许在一年内达到资质标准。
(十一)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改制原因造成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先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内达到有关资质标准后,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十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前提下,以公司制、业主制或合伙制等形式开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十三)继续清理建设系统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变相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依法重新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明白册,向全社会公布,印发所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
三、搞好服务,引导民营建设企业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