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冀政办[2003]16号 2003年6月5日)
一、专项整治目标
坚持“有的放矢、重点突破、查源追踪、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快速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摧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医院制剂并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曝光和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监控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
二、专项整治重点
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窝点和网络为重点,近期要特别加强对治疗非典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整治。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一)重点违法行为
1、治疗非典的成方药使用的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假、劣、霉变,以次充好的现象,防治非典的消毒液、器械、口罩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是否有借防治非典之机,以不实之词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
3、医疗机构自定防治非典处方药制剂是否经过省药监部门批准备案;
4、药品零售企业出售的卫生部认定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中推荐的成方药制剂是否经卫生部门指定单位配制、生产;
5、上述成药方及代煎汤剂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使用说明书;
6、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检查,防止哄抬药价;
7、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8、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范围、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生产批号、有效期;
9、利用邮寄等方式变相外销医院制剂等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10、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
11、伪造、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
12、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证照、代开发票、异地经营。
(二)重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