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15号 2003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3年开始实行新修订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为此,省局于2001年1月12日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42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二、考核办法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1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