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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五)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单位卡账户的收支业务,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下设“公务卡存款”明细科目,并注明开卡银行。
  (一)单位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划入单位卡账户时,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存款”科目。
  (二)财务部门从单位卡向个人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
  (三)因特殊情况发生借款业务时,财务部门从单位卡向个人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存款”科目。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单位卡账户资金不足,需要续存资金时,账务处理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转账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备用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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