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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个人卡的日常管理。个人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严格保密。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的方式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九条 借款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条 财务转账POS的使用管理。单位财务转账POS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用于个人卡之间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转账POS或网上银行系统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三)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转账POS或网上银行系统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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