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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03]1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在职职工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单位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单位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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