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
机动车清障和锁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3]884号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你委《关于机动车清障和锁定收费标准的请示》(伊州计价费(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0年5月,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机动车清障和锁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36号)文件,从两年多来的执行情况看,总体能够满足机动车清障和锁定工作需要。自治区计委决定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36号文件从2003年6月15日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