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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社会
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南价[2003]41号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市属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武鸣县、邕宁县、五城区计经(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施学制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学习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课时不超过2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对极少数投资较大、成本较高,收费标准要求超过最高限价的,仍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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