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3年5月1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活动”。
三、第三条第一项改为第四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条第二项改为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条第六项中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第三条第七项中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条第十一项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其中“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