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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03]27号 2003年6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级住宅: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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