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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
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税收依法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和方便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决定对省局现行税收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对企业申请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省属以下地方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地方企业年减免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及省属企业、上市公司的减免税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国有企业主辅业务分离的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按照省局下发的吉地税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企业总机构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按其隶属关系,报请相应的地税机关审批,其中总机构所属企业有跨省或在本省内有跨地区的应逐级报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企业申请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包括挂钩基数审核)的,按其隶属关系,报请相应的地税机关审批,其中实行统一工效挂钩的企业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有跨地区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企业申请税前处理财产损失年处理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确定审批权限,100万元(含)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五)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坏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医疗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部分支出税前扣除、科研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部分支出税前扣除、企业申请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的,以上五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税局确定。
  (六)企业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包括最低折旧年限)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原有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比例(金额)的,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将调整后的计提折旧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比例(金额)情况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方可施行。
  各地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核定的政策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应在每年11月末前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审核项目情况明细表》,以便于省局掌握情况,加强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下放给市州地税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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