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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伊宁、阿克苏、哈密、库尔勒、石河子、奎屯等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距上述城市70公里范围内患“非典”死亡者的遗体,在救治医院进行彻底消毒后,封闭处理,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骨灰交患者家属。各殡仪馆根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采取专人、专车、专用通道、专炉等措施,对遗体进行接运、火化;殡葬管理机构应在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指导下,对遗体污染的车辆、通道和区域及时进行严格终末消毒。殡仪馆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没有火化场的地区实行深埋土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做出变通的规定”,鉴于我区一些地州市没有火化场,立即建设火化场确实有困难等实际情况,“非典”患者死亡地距离火化场超过70公里的地区,其遗体由救治医院严格消毒后,进行适当的卫生学处理并装入符合要求的塑料袋密封,进行深埋处理。埋葬场地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源5公里以外,土质要干燥,并且在距离地面2米以下深埋。要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及早选择“非典”遗体土葬专用场地。
  三、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的葬礼,实行“缺席站礼”。要在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根据国家宗教局转发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的一封信》的精神并征求我区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对传统处理遗体的洗礼、站礼、土葬等三个环节进行变通,即:不得对遗体进行洗礼,葬礼一律实行“缺席站礼”(即没有死者遗体的站礼)。
  四、对死者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和家具、房间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五、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鉴于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处理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丧葬的有关善后工作。丧葬工作小组由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各级民委(宗教)局,并指定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的同志处理具体事务。 一旦发现“非典”患者因病去世,丧葬工作小组要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工作,保证遗体严格按照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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