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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卫生部、
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宗)委、卫生厅、民政厅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
  l、《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2、《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新民宗委(2003)73号)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国家民委《关于协助做好患“非典”死亡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民族公民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2003)105号)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通知》还规定:“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号)第22条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为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妨碍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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