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继续
收取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费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3]126号 2003年6月10日)
哈尔滨电业局:
你局《关于重新报批“放心用电工程”取费标准的请示》(哈电用营呈[2003]11号)收悉。为满足我市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居民安全可靠用电。根据黑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物价局、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经贸电力联发[2001]401号)文件规定,我局于2002年4月批复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的收费标准。经一年多的试运行及我们对居民的回访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放心用电工程费,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放心用电工程的施工,必须在用户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提供有偿服务。用户应自愿与电业部门签定《放心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用户有权按《放心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工程质量、施工、服务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改正。
二、开展放心用电工程的施工,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原则上按电业部门要求由用户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只允许收取人工费。如用户自愿委托电业部门代买材料的,按包工包料费用收取。每户居民的工程(使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为了在全市广泛地实施居民放心用电工程,我们制定的收费标准低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具体收费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人工费每平方米3元;包工包料(铜线25m(e2)家用配电箱等)每平方米10元。在收费时应开具正规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