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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运作,讲求质量,确保“推广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着眼于实现社、农“双赢”,进一步加强对“推广创建”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提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功能。
  继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推广创建”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村,支持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广大干部群众对“推广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要求的了解,帮助农民端正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消除少数农民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救济款”的错误认识,引导农民增强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防止出现干部强制贷款、农户跟风贷款和赖账不还等问题的出现。有关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或专题,及时报道“推广创建”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各市、县政府和各级人民银行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推广典型经验。
  加强规范操作,确保“推广创建”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要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严格资信评估标准和责任,实事求是地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上,一定要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批准,自主决定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其他部门和干部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要通过农户贷款证年检,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防止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中“拉关系”、搞“终身制”。在信用村镇评定工作上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挂牌一个,切不可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不得以农户资信评定代替信用户的评定,不得先评信用乡(镇)再评信用农户、信用村,对已逆行操作的地方,要及时补办手续或重新评定。对前期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要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要摘牌,取消资格。
  要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体系。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及贷款用途,因地制宜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并按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充分满足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多样性需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要结合本地实际,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支持农民发展特色农业、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运输业,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增强贷款的实用性。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农户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的农户,要采用信用农户联保办法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运作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三方成为利益共同体。要引导种养大户建立“信用联合体”,完善“信用”加“互保”的信贷模式,解决种养大户的资金需要。
  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对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要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额、贷款面、贷款质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和考核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要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责任制,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质量、农户对其服务的满意度同信贷人员的收益水平直接挂钩。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能快速推广,又要确保贷款质量和收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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