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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农民个人需出资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负责筹集,并按规定时间上缴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将本镇筹集到的参保人缴交部分及镇级财政配套部分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村特困农民需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市民政部门从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统一代缴,并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四)2003年,市财政按照我市现有农村人口23.7万的50%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安排300万元作为今年农村合作医疗引导资金和救助基金,从2004年开始,每年递增不少于10%,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五)各区级财政2003年也要按当地农民总人数的50%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安排配套资金,同时按照参保人数总筹资额的6%安排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并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区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作为宣传、发动、培训、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及办公等日常费用。
  各镇政府要按参保人数落实镇级财政所承担的每人每年5元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配套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镇、村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费用由镇政府解决。
  (六)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特困户特大病情住院救助、特殊疫病补助和补贴合作医疗费用的超支部分。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有效补充形式,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运作风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可在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从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金补助。
  (七)各级财政、集体、个人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管理监督。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制定好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档案登记、票证表册管理和考核与奖惩制度;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把区(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将其纳入村账镇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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