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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措施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由余荣霭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邓群芳、市农业局局长张华大任副组长,市府办、市人大农村工委、市计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及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任组员。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卫生、财政的领导为副组长,农业、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社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镇、村两级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成员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农经办、财政结算中心、村账镇代管机构、约定医院负责人组成,村级成立以村两委和村理财小组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发动村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协助管理、监督合作医疗资金,审核医疗费用单据等。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开展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和群众会议的形式,集中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及相关方针、政策,引导农民增加对健康的投资,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共济观念,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抓紧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
  四、资金筹集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资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起以家庭(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根据我市农村经济水平、农民的筹资承受能力和合作医疗保障需要,2003年—2004年人均年筹资额以50元为宜(含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参保人每人每年可按大病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剔除自费项目外,按50%予以补助,最高封顶线为3500元,2005年起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线封顶标准。在50元的人均筹资额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个人每人每年出资25元,集体经济较好的村,个人出资部分也可由集体经济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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