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3]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解决农民群众就医难、看病难的系统工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及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起,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具体发展目标:
金湾、斗门区2003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和起步阶段,争取到年底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50%,2004年达到60%;并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力争到2008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香洲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征地农民和股份制改造后村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其纳入全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范畴。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由于农渔民人数少,居住极为分散等特殊原因,可参照本办法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探索出符合该地区实际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开展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再开展此项工作。在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前,可先参照本办法建立农村大病救助制度,根据地方财力,对特困的农渔民中的大病住院人员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二、实施原则
推行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自愿量力、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总体原则;采取区办形式,实行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低标准起步,高面积覆盖,扩大受益范围,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过渡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均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逐步建立市、区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其余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