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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九条 省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省专家委员会与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正式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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