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全国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和《山东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抗震设防区内从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