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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
取的“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02号 2003年6月2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3]71号文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1259018***”接受捐款并全部拨付给福建省儿童基金会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合作创办“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并为“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建立移动通信客户捐赠平台,凡福建移动通信客户在全网内拨打手机短信特殊服务号“1259018***”(注:***为捐赠金额,直接从客户预存话费中扣缴),省移动公司计费系统就会确认两块收入(信息费和捐赠金额),然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凭计费系统打出的单据,通知各县市移动公司上交实收的“福建儿童救助资金”;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收到的捐款,通知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并在收到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开具的国家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后将捐赠款项转自“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帐户。这项业务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相似。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对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1259018***”接受捐款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福建省儿童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该公司必须是福建省基金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原件;各县市移动分公司必须是福建省儿童基金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复印件和省移动公司制作的与该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所属金额相吻合的分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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