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自然灾害等非经营因素导致运营成本升高,投资合理回报降低的,各市可通过依法调价或财力补助等办法,适当给予投资者和运营主体补偿。
6.从2003年7月1日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经省交通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免交养路费。
7.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各市要安排适当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鼓励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8、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其中包括对污水截流工程、排水管网和泵站的更新改造,要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与处理厂配套同步建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厂)正常运转。鼓励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管理,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9.逐步关闭过渡性的垃圾处理简易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按照规模化原则将城市划分若干区域,对区域内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类、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进行招标和拍卖。生活垃圾处理要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和重复收费。
10.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邻中小城市(城镇)联合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11.加强中水(污水处理后)回用和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各市要建立中水回用价格激励机制,对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垃圾资源化设施的建设。
12.今后,凡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省里不再给予资金支持,也不再申请国家支持。
五、加强指导,强化管理
1、各市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认真制定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厂)建设专项规划,包括处理设施(厂)规模、项目厂址选择、设施配套、技术标准、污水及垃圾处理的质量和数量标准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厂)施工建设及其运营要按规划实施。鼓励和支持各地垃圾、污水处理设备实现国产化。
2.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当地政府要委派专职的监督员,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质量加强监督,确保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