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破行业垄断,放开市场准入 。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成份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2.从2003年起,全省现有的垃圾和污水处理经营单位要进行公司化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逐步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3.各市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出售,或通过企业股份化形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
4.对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投资和经营权整体转让,也可以股权形式向社会和机构投资者转让。
5.已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厂)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也可用于适当补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运行费用的不足。
6.对新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选择投资者。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合作,建设和经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
7.对产权出售和转让有困难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抓紧进行经营权改革。经营权改革要通过市场公开招标,公开、公平、公正转让或出售,通过竞争选择经营主体。改制工作未完成的现有污水、垃圾处理厂,要建立有效管理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化管理。
8.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要建立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实行投资与建设分离,建设与监督分离的新机制。
9.有条件的城市,可将污水处理设施(厂)和城市自来水厂捆绑一起转让或出售,逐步实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
10.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步伐。对现有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今后,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三、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
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1.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