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制度
二十九、机关公务人员参加公务活动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三十、局领导的内事、外事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邀请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周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局长确定。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除出席上级机关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邀请的礼仪性活动和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三十一、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召开的庆典、剪彩、发布会、推广会、鉴定会等活动,确需参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十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期间,可以收集情况、意见,但不得做出职权范围之外的承诺和决定,未经授权,不能越权代行公务。
三十三、借调或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独自出差或执行公务。
三十四、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按照外事工作规定要求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各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副局长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三十七、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告局长,通知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外出,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
三十八、各处室安排的活动或会议,应提前通知办公室。临时性安排,需及时将活动或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办法等通知办公室。邀请局领导参加的外出活动或会议,局领导决定参加后,由主办处室及时通知办公室。
附则
三十九、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问题。处室间同志要主动进行工作联系,发扬协作精神,树立立即就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