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申报立项(申报立项通知另行下达),为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企业经营主体明确,经营机制灵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每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市重点培育的农产品加工型骨干企业(集团)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2、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给予资助。
3、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给予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按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8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资助。
4、已享受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财政资助,但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改项目奖励资助。奖励资助的标准为:完成总投资额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完成总投资额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5、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区、县(市)分别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资助。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资助项目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业由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申报,市属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批准。资助项目纳入市经委技改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时报送项目的进度报表。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