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各级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土壤中氡浓度、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化学污染物含量、空气中五种污染物氡、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现场检测和室内分析等检验测试。
二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土壤中氡浓度、空气中五种污染物氡、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现场检测和室内分析等检验测试。
三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化学污染物含量室内检测分析。
第九条 环境检测机构对各检测项目应当制定完整详细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仪器设备保管、维修、检定制度;
(三)测试资料、报告管理及签发制度;
(四)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五)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六)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七)对检测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申诉处理制度;
(八)廉政建设制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报考核的环境检测机构,填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检测工作需要,审查同意盖章后,统一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检测机构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室内环境检测人员、报告分析、编写和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证书原件经核对后即返还。
(四)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资历简介;
(五)不少于3项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六)有关质量和检测管理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检测机构的晋升等级,必须是资质就位定位后满两年方可申请,申请程序与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