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
(四)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写人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固定试验场地。
第六条 环境检测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承担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第七条 各级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具备土壤氡浓度检测仪、空气氡浓度检测仪、大气采样设备、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分析天平、材料放射性测定仪、干燥器、穿孔器、环境测试舱、水分测定仪、电热恒温箱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检测工作经历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报告编写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环境检测人员具有省建设厅委托的培训机构核发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证;
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
二级资质标准:
1.具备土壤氡浓度检测仪、空气氡浓度检测仪、大气采样设备、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分析天平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担任。报告编写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从事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省建设厅委托的机构举办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考核;
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级资质标准:
1.具备材料放射性测定仪、干燥器、穿孔器、环境测试舱、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电热恒温箱、分析天平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担任。报告编写人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从事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省建设厅委托的机构举办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