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8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有序开展,现将《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活动秩序,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环境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检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测试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检测手段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确认工作,考核具体工作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核准。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第五条 环境检测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