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劳务派遣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发票等。任何劳务派遣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是雇用型劳务派遣。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企业的正式员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被派往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二是登记型劳务派遣。企业对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登记在册,有合适的就业岗位时,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任务需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三是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四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专业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型企业。
第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每一次劳务派遣,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务派遣企业一般应按劳务协议统一与用人单位结算劳务费用。并依照法律规定,保证落实被输出劳务人员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地域范围只限于国内。
四、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企业输出的劳务人员,在劳动条件、工时等方面应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