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收取的租赁费所得不能作为运输收入,适用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待遇。
光租是指外国公司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二)外国公司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外国公司从市区至码头运送旅客的所得;
(四)外国公司利用货车从事货仓至码头,或码头至购货者之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外国公司以船舶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外国公司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业务的外国公司,以本企业拥有的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 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货运运费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4.65%的综合计征率(其中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为1.65%),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附件二)。
国际海运收入税务主管机关为省以下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必须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附件四),经外汇管理分支局或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不能按要求提供税务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对外付汇。